|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
热 ★★★ |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更新时间:2006-1-1 10:53:30 |
【声明:转载此信息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其内容表达的观点并不代表本站立场,由这些信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本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果您对本信息有什么意见,欢迎和本站联系,谢谢!】http://CiDu.Net
5 室内环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的规定取值。 表5.1.3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房间名称 |
侧面采光 |
采用系数最低值(%) |
窗地面积比值(Ac/Ad) |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
1 |
1/7 |
楼梯间 |
0.5 |
1/12 |
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 本表系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它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 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采取通风措施。 5.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by http://CiDu.Net/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声明:以上信息资料大都是网上搜集而来,版权归作者,如有版权问题请留言告知我将马上改正。 文中所提到的各种观点只是原文观点,各种说法未经一一确认。并不代表本站认可此观点!!
|
资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资讯: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下一篇资讯: 建筑常识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