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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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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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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更新时间:2006-1-1 10:5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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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附建公共用房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2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3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建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by http://CiD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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