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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 10:53: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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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卫 生 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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