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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 10:53: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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