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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
热 ★★★ |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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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更新时间:2006-1-1 10:5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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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厨 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by http://CiD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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