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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将再次起诉(惠安)         ★★★
伤者将再次起诉(惠安)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瓷都热线http://cidu.net 更新时间: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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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将再次起诉


  1996年10月25日,对孙三忠来说是个不幸的日子。那天晚上,正在惠安县电力公司东岭变电站值班的孙三忠和杨慧雄向带班班长请假外出吃饭。当晚11时左右,杨慧雄用摩托车载孙三忠回单位,在距离变电站路口约6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孙三忠脑干受重伤,至今未能痊愈。

  法院3次作出判决

  事隔5年之后,惠安县劳动局仍不对孙三忠在翻车事故中受伤是否属工伤作出认定,孙三忠只好将惠安县劳动局告上法庭并已获胜诉。但惠安县劳动局仍迟迟不肯作出认定,孙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泉州晚报]于2000年8月13日B1版以《作个认定咋就那么难》为题,报道了惠安县劳动局对孙三忠是否属工伤不作出认定一事。8月14日,惠安县劳动局作出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认为孙在翻车事故中受伤不属工伤。孙三忠不服劳动局的认定,再次将惠安县劳动局告上法庭。惠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惠安县劳动局作出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惠安县劳动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惠安县劳动局作出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工伤认定适应推定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亦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惠安县劳动局的工伤认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属办案程序违法。惠安县劳动局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维持惠安县法院一审判决。

  劳动局又认定为非工伤

  今年1月3日,惠安县劳动局作出惠劳认(2002)第1号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认为孙没有向站领导请假,擅自离开值班岗位,且孙三忠属24小时值班人员,不存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不属工伤认定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

  孙三忠的代理人认为,孙向带班班长请假后外出吃饭。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班组长属“领导”范围。东岭变电站实行的是24小时集体轮换值班制度,24小时之内必然包括睡觉和吃饭等生理活动。变电站食堂只有稀饭没有菜,值班人员的生活没有保障。孙三忠外出吃饭是为了继续上班,且发生事故地点距变电站门口仅60米,是上班的必经之路。

  5年多来,孙三忠的父亲一直在为他的治疗和工伤认定到处奔波。这两天,孙父又在忙着准备帮儿子再次起诉的事。今年已年届70岁的孙父对再次打赢官司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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