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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不麻烦,只需证明同一人即可
黄先生拿着一张欠条,有些迷惑,出具欠条的人平时用的都是小名,而该人身份证上又是另外一个名字。“要告他,到底是要告谁?”
去年6月份,一个平时关系不错的朋友找黄先生借了6000元。朋友说,建房子很急用,想借用一段时间。朋友自己写好欠条,并在落款处写上了自己的小名,说今年8月份一定将6000元还给黄先生。据了解,这个小名在黄先生周围都叫开了。
今年8月份,还款期限到了,但朋友并未按约定还钱。几经催讨,朋友还是不还钱。黄先生急了,自己现在很需要这笔钱,他不还,只能告。告,又面临着新问题,到底要以朋友的哪个名字作被告?是将朋友的小名列为被告,还是将他身份证的名字列为被告呢?
□律师解答
张律师:小名跟身份证上虽然是不同的两个名字,但实际上是同一个人。黄先生可以拿着欠条,将朋友告到法院,被告可为身份证上的名字。若法院审理时,黄先生可以提供证人证明两个人的名字实际上是同一个人,若对方不承认,可申请法院对欠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就可以甄别真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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