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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学生的眼睛被老师的教鞭误伤         ★★★
以案说法:学生的眼睛被老师的教鞭误伤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更新时间:2005-9-21 9: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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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学生小郑上课时转身与同学讲话。老师上前制止。一听说老师来了,小郑急忙转过身来,没想到,他的右眼睛却跟老师手持的教鞭撞个正着……

  案情回放:

  上语文课时  学生转身与邻桌讲话

  事情发生于去年3月24日。当日,与往常一样,德化一所小学(以下简称A小学)不时传出琅琅的读书声。在这所小学一年(4)班的教室里,同学们坐在椅子上,听语文老师林晶(化名)讲评语文考卷。

  在上课过程中,学生小郑转身与邻桌的同学讲话。学校有规定,上课时不允许学生随便讲话,作为老师的林晶于是上前欲制止他,当时她手里还握着教鞭。

  一听说老师来了,小郑急忙地转过身来。这时,意外发生了,小郑的右眼球触到老师手中的教鞭,疼痛随之而来。事情发生后,林晶赶紧把小郑送到当地医院治疗。

  经当地医院检查,小郑为“右眼球钝挫伤、眼球出血、外伤性白内障”。小郑随后在该院住院治疗20天,病情无明显好转,在医院的建议下,他转到厦门一家医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该医院诊断小郑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晶体半脱位”,后来小郑出院后,医院建议他每半年还要来复查一次。当年7月,小郑委托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检验,结论为十级伤残。

  在学校上课却受了伤,为此还花去一大笔医疗费,耗去了大量精力。为此,小郑把所就读的学校告到德化人民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3万余元。德化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郑的受伤是他自身的违纪行为与老师的过失行为的偶然结合引起的,小郑的违纪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故教师林晶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即80%的责任,小郑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鉴于教师林晶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造成学生受伤,依法应由她所在的学校负责赔偿。法院一审判赔4万元,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小郑3.2万元。小郑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双方已自行和解并撤回上诉。经二审调解,学校最终赔偿数额增加到4万多元。

  法官点评: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锦平法官) 

  本案系学生因接受教育而处于学校管理时在校园中发生伤亡的安全事故,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都将此类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归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看老师的行为是否属履行学校的教学等活动的职务行为及该行为是否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学生本人是否应自行承担责任,主要看其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老师侵害行为不存在争议

  《民法》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是目前我国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法律根据。

  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4个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有实施侵权行为,才应当就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本案在双方对学生眼睛受伤这一损害事实及老师行为与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无争议的情况下,主要争议在于如何判断双方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及确定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主观过错说”学者认为,过错是某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已发生的后果的心理状态,是责任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判断老师是否有过错,应分析她行为的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是疏忽还是懈怠如何认定

  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认识或者预见其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的发生或者听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如平常结怨的两邻居,在路上相遇时,一人故意击打对方。

  而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是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

  故意和过失只是主观过错构成要件的两种基本状态之一,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之一,除对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有影响外,对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其中情形之一,又具备侵权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就校园中学生伤亡事故,作为履行学校职务行为的老师或作为被告的学校,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故意伤害学生,其主观过错应当是过失,而非故意。而本案中,老师持教鞭欲通过拍打等形式提醒上课时不认真听讲而转身与他人讲话的小郑时,因小郑突然回头刺到眼睛而致伤。老师的过失在于其应当预见其持教鞭靠近或拍打正转身与他人讲话的学生所具有伤害学生的危险性却未加以注意,是 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老师的行为是在履行正常教学活动时发生的,故该责任应由学校承担。//by http://CiD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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