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外逃贪官胡星逃过一死 自愿回国认罪算自首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奥一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6 12:49:2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
昨日,法庭宣判后,胡星在判决书上按手印 新华社发 奥一网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胡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XMW) [重罪]受贿4000多万加外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城市建设和规划发展的大权,不能廉洁从政,反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多次大肆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巨额钱物,共计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7980元的住房一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从严惩处。(XMW) 同时,案发后,胡星为逃避我国法律制裁,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并确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XMW) [轻判]经规劝自愿回国算自首 8日早上的宣判结束后,昆明市中院新闻发言人蔡顺斌对胡星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XMW) 他说,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在被通缉、追捕中,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讯问中,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些罪行中大部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星自首并确有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并据此作出上述判罚。(XMW) [“榜样”]胡星劝外逃贪官回国 蔡顺斌认为,通过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使外逃贪官归案,从而对其进行正义的审判,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于严惩腐败犯罪的坚定立场和坚强决心。胡星受贿案是我国实现跨国追逃,将外逃贪官带回国内接受司法审判并使其受到应有惩罚的成功范例。这对于敦促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外逃贪官主动回国自首,接受国家司法审判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XMW) 据了解,庭审结束后,胡星表示身为国家干部,自己辜负了组织和人民的信任,内心深感自责后悔。胡星表示自己服法认罪不上诉,今后将认真改造,并感谢组织和人民挽救了自己,让其迷途知返,给其机会重新做人。胡星说:“我想向在国外像我这样的人说,你们应该早日回到祖国,面对组织、面对法律、争取从宽。” ■相关新闻 深圳老板行贿3200万 据有关知情人士介绍,胡星案审理结束后,下一步法院将对胡星系列案中涉及的行贿者予以追究。(XMW) 在胡星受贿案中共涉及12个单位和个人,行贿数额从20多万至3000多万元不等。其中,送钱最多的一人是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董事长陈族远,他一出手就是3200万元,创造了一个行贿纪录。当时胡星正担任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2年至2004年间,昆明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国道昆明东连接线项目过程中,胡星提供帮助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取公司董事长陈族远人民币2200万元及港币1000万元。(XMW)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XMW) (南方都市报 新华 《云南信息报》 《都市时报》)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