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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法》实施推动泉州向现代水利前进 | |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瓷都热线http://cidu.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10/3 文章录入:不详 责任编辑:不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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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法》实施推动泉州向现代水利前进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我市属水资源紧张地区,去年全市人均拥有水资源量为1380立方米,仅为全省人均的2/5左右,全国人均的2/3,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1700立方米的警戒线。从去年对主要河流和重要水源渠道的水质评价来看,我市水质达Ⅱ、Ⅲ类标准的河长为375km,占评价河长的74.7%,污染河长为127km,已占评价河长的25.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水环境恶化等问题不断突出,我市水资源供需日趋紧张。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出,新《水法》的颁布实施,将为我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我市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 水资源保护进一步加强 新《水法》加强了对水资源的保护,特别是饮用水资源的保护,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则被明令禁止。 我市已在重要水源地如北渠、南渠都划定了保护范围,并在主要河流建立水质监测网络,每年进行“丰、平、枯”三期六次水质监测,以便随时掌握水质状况,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同时,为改善我市的主要输水干线,北、南高干渠水源的水质,我市将在沿渠两岸增建截污管道、拦污墙等隔离设施。目前投资1100万元的北高干渠截污应急一期工程已完成,南高干渠整治一期工程已经开工,北高干渠二期工程已开始招投标。在工程完工后,两渠的水质能达到饮用水源功能区的要求。 取水用水收费有明确规定 新《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因此,以后我市的农民使用当地水库水源时不需要再办理取水许可证,也无需缴纳水资源费。 在用水收费方面,新《水法》中规定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只有在居民用水超过了一定的数额时,才会加价收费,因此它对居民日常用水的缴费影响不大。 这些“禁区”不要碰 新《水法》加强了对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并设下了不少“禁区”。如禁止围湖造地,禁止随意围垦河道,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 据介绍,在市政府发布的1-6、8-9号政府令和《2001-2004年泉州生态环境实施意见》中已加强了对水资源的保护:禁止任意向江河倾倒土石渣废物,任意破坏森林植被的“两个任意”;禁止随意开采、随意开垦、随意开取、随意开发的“四个随意”,并严格治山、治水、治田、治矿、治路。 有关人士指出,新《水法》的颁布,将为我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记者黄雯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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