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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有史以来第一案破坏电力设施罪首判极刑 | |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瓷都热线http://cidu.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9/26 文章录入:不详 责任编辑:不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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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7日晚至2000年7月8日晚,罪犯刘贺与梁某(已判刑)经事先踩点后,纠集姚某(已判刑)等人,携带大剪钳、登杆脚扣、绝缘棒、钢锯等作案工具,先后窜到惠安县东岭镇前林村、东园镇溪庄村与锦厝村交界处,螺城镇王孙村和溪南村,晋江市磁灶镇三吴村、永和镇塘下村、龙湖镇英厝头村和亭林附近,以及晋江市紫帽山工业区附近,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钢芯导线,造成部分城区、村庄、工厂以及机关、医院、驻军等重要单位大面积停电。刘贺参与作案10次,盗得电力钢芯铝导线重14649公斤,价值人民币226104元,销赃得款6400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336602元。 1998年3月9日晚至2000年3月13日凌晨,刘贺与梁某纠集马某等10多人,携带上述作案工具,窜到惠安县螺阳镇霞光村、泉港区前黄火车站和后龙镇山仔村、洛江区马甲镇双髫山、南安市码头镇宫上村和丰州镇石门村观音亭水库附近、泉州市区清源山群山村、龙海市角美镇东坂洪岱村及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岩田村后山等地作案12次,盗剪处于备用状态的各种型号电力钢芯铝导线19425余公斤、铜芯全塑通信电缆线850米,共计价值人民币307816余元,销赃得款48100元。 1999年10月10日晚、同年11月15日晚,刘贺与梁某伙同他人,先后窜到惠安县黄塘镇东张村福泉高速公路附近、黄塘镇前溪村附近,盗剪正在运行使用中的各种型号通信电缆线835米,价值人民币40178无,销赃得款700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4818元及300多户电话用户长时间通信中断。 泉州中院判处刘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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