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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层高不得低于2.8米
作者:张臖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1 8:42: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臖)昨日,我省首个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设计的政策规定出台。省建设厅明确要求,从9月1日起,包括商品房在内的所有住宅建筑层高不得低于2.8米,届时设计和审批单位将严格把关。

  据悉,住宅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省建设厅解释,我省属于夏热冬暖地区,考虑通风和建筑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层高不宜低于2.8米,但不应大于3.2米,首层和顶层层高可适当提高但不应大于3.3米;酒店式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生活设施于一体)层高不应大于3.6米。

  除了层高之外,建设部门对房屋室内配套设计也提出了面积上的约束,户内贮藏室(含衣帽间)层高不应小于2.2米,且该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5%;阳台和入户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15%。跃层式住宅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部分面积不应大于本楼层建筑面积的30%。以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房子为例,其储藏室的面积将不得超过5平方米,阳台和入户花园的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同时,建筑住宅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上应明确标注各套型基本空间的使用功能,总说明中应明确标注正确的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层高和面积的限制。

  另外,建设部门提醒住宅建筑建设时还应遵守《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等相关规范,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政策,尽可能提高住宅使用面积系数,做到功能齐全、使用合理。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室内净高应严格遵守《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X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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