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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文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7 22:05:4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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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辩认不清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到车管所领取以下表格,并按说明填写: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表6)1份;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1份。[不填写] (二)填妥上述表格后,机动车所有人持下列资料,及时向辖区车管所申请补发、换发或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拓印各1份(粘贴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背面指定的位置); 4、更换《机动车登记证书》委托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交验本人身份证明。 (三)2001年10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所有人申请过户登记、转出登记、变更登记等业务,或其所有人自愿申请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申办增发登记;车辆档案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有关规定的、车辆档案被查封或有利用假资料、假证明骗领机动车牌证嫌疑的,暂不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XMW) (四)车管所办理补(换、增发)登记证登记简要流程: (五)车管所办结补(换、增发)登记证登记时限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办理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后3个工作日办结;办理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于受理当日办结。(XMW) (六)注意事项申请补发、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申请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因须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自受理之日至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之日止,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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