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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出台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文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6 21:09: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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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用人单位受经济利益驱使,往往把正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员工辞退。近日,福建省政府下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明确表示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此外,工伤职工按规定住院及转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依法以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 为确保广大职工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办法》还作出如下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保。《办法》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05年1月1日起参保)。这意味着今后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发生工伤事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的赔偿由用人单位按相应的工伤待遇全额承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据悉,我省目前正着手规范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力争在三年内实现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职工也能提出工伤申请。以往职工发生工伤时,只能由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职工的工伤认定只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今《办法》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依法都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行业工伤责任明确。当前不少建筑工程往往实行层层转包,为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后,承包方、发包方、承建方互相推诿责任,《办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方负担;承包给个人的,个人及其雇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发包方负担。(X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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