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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居民用电每度昨起提0.63分 | |
作者:洪佳景 陈聪法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1 12:12:0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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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特急文件,在全国范围内调整电价,平均幅度为每千瓦时上调2.494分钱。6月29日,福建省物价局发出《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具体调整。 本次电价调整主要是增收两项政府规费,一是增收“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提取标准是每千瓦时0.83分钱,其中农业生产用电除外。与此同时,相应取消原有的政府规费———每千瓦时0.2分钱的“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此外,为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除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外,每千瓦时上调0.05分钱。二是增收“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取标准为每千瓦时0.1分钱(趸售用电每千瓦时0.12分钱),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除外。 本次电价调整是为了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增收此两项政府规费后的电价变化情况为: 农业生产用电电价不变; 居民生活电价提高0.63分钱(从原来的0.44元/千瓦时调为0.4463元/千瓦时),继续实行分档累进加价,合表用户按0.4643元/千瓦时收取,若按我市居民用户平均每月每户用电200千瓦时算,则需多支费用1.26元; 除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其他电价上调0.78分钱。 另外,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由原来的执行非居照明电价,统一改为执行居民照明电价(非居照明用电电价为0.6112元/千瓦时),由此造成的电网电费减收,通过提高非居照明用电电价每千瓦时2.04分钱来解决。 调整后的电价按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X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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