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考试科目实行等级制 根据《福建省基础教育课改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由地方(设区市)统一组织;地方统一考试以外的学科由学校组织考查,成绩列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内容。 地方统一考试科目为: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或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与社会(或历史、地理)。其中地理、生物考试时间安排在八年级结束时进行,其他学科九年级结束时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英语口语、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操作列入学科考试内容。 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近期仍按原始分记载,以后逐步过渡到等级记载。思想品德、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的成绩按A、B、C、D四个等级记载,原始分不公布。缺考、零分的不记等级。八年级地理、生物考试成绩达不到C级的考生,允许在九年级参加重考,重考成绩只记C、D两级。 考试形式根据考试的具体内容采用纸笔测试、听力测试、口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纸笔测试鼓励实行开卷或开闭卷结合的考试形式。 《指导意见》强调,试卷结构应简约合理,题量适当、难度适中,各考试科目单科合格率要达到80%。学生的考试成绩由设区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使用,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成绩进行排队或评比。 日常表现列入综合素质评定 对于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应结合实际,确定以公民道德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爱好与特长和综合实践活动等七个方面为评定内容。 综合素质评定必须坚持学生自评、同学互评、评定小组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评定的信息来源包括:学生的日常表现和成长记录;家长和社会评价;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参加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学习情况;学生的爱好特长表现等。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以等级加评语的形式表达。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学生评定为不合格时应特别慎重;综合性评语应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体现学生的成长,突出特长和潜能。 《指导意见》要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成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综合素质评定实施方案。初中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及班级评定小组。班级评定小组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对班级中的每个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评定。 《指导意见》指出,初中生毕业资格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学生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定合格,发给初中毕业证书;对于确有专长的学生,可适当放宽学科成绩方面的要求。 等级不合格不能进达标普高 《指导意见》指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要根据学生志愿,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评定结果是高中阶段招生的主要依据。 达标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时,应从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优秀学生保送名额。优秀学生保送名额分配应优先考虑示范初中校。招生学校应着重考查保送生的综合素质与平时成绩,必要时可进行加试。保送生不参加各设区市组织的统一学业考试。除保送生外,其余的招生计划按照学生志愿实行差额投档,分批录取。 达标普通高中学校的新生投档,应该在学生综合素质评定达到合格以上,思想品德、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的成绩符合等级要求的前提下,以语文、数学、英语的总分从高到低依次进行。对省定政策要求照顾和确有专长的学生,由各设区市制定具体办法给予照顾录取。 一般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办法由各设区市制定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