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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安置房可交易 过户前须补缴土地出让金
作者:王朝晖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3 8:10:2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市区安置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依法上市交易

    购买无证安置房存在诸多风险,一旦发生纠纷,买房人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本报讯 (记者王朝晖)近年来,随着城市范围不断扩大,中心市区的安置房面积不断增加,安置房交易现象日益增多。有关部门提醒,安置房私下交易存在风险,安置房过户产权须先补缴土地出让金。(XMW)

  市区有十多处安置房

  面积达数百万平方米

  目前,中心市区共有十多处安置房片区,面积数百万平方米,包括城东片区、桥南片区、海星小区、宝秀小区、东涂片区、见龙亭、国道324线二期拓改及片区改造安置区、沉洲片区、延陵小区等。这些安置房都已经或即将交付被拆迁户。(XMW)

  安置房产权初始登记后,被拆迁人可持房屋权属书证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出具的安置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分户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安置房产权分户证时,应在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安置房”。(XMW)

  有证安置房可交易

  须补缴土地出让金

  安置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依法上市交易。安置房办理交易过户前,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先到市国土资源局缴交土地出让金,再持缴交土地出让金的有关手续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XMW)

  按照市政府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辖区)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的安置房交易可过户产权,但须先补缴土地出让金。(XMW)

  安置房交易过户后,重新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不再标注“该房屋为安置房”。(XMW)

  安置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继承登记时,不必缴交土地出让金,但重新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仍在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安置房”。(XMW)

  安置房无证交易

  现象仍有存在

  尽管政府有关部门一再强调无证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泉州市场上无证安置房交易的现象仍有存在。尤其是近几年来,泉州不少片区都面临拆迁,且很多拆迁户的房屋面积较大,可换得多套房屋。由于从拆迁到新房建成需要一段时间,而且安置房产权证办理的速度通常比商品房慢,因此许多房东都迫不及待地将尚未取得“两证”的安置房卖出,甚至一些还没开工的安置房项目,就已经在房产中介店里出售了。(XMW)

  虽然不少安置房尚属“黑户”,但其低廉的价格总是能吸引不少购房者的目光。从2006年开始,一些安置房项目传出预约销售的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安置房的价格也是水涨船高,这也是吸引许多人把眼光投向安置房的重要原因。(XMW)

    购买无证安置房

  买家权益难保障

  记者了解到,无证安置房的交易方式一般是:买卖双方自行签订一份预约销售合同(或通过中介来进行),合同声明该房屋已经售出,然后将这份合同进行公证,证明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已经发生,但买房人必须等产权办好后再办理过户手续。(XMW)

  由于这种交易方式无法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因此买房人通常需要根据双方的约定,一次性或分两次付清房款。比如有的卖家要求一次性先付总房价的90%,余下的在办理房产过户后付清。因此,购买这类安置房对于购房者来说压力不小。(XMW)

  有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购买无证安置房风险很大,由于买卖双方交易的只是取得安置房的权利,由此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一旦发生纠纷,买房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而且许多安置房本身就存在房屋权属方面的复杂问题,比如拆迁的民房往往涉及一家几代人,交易过程中,卖家还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书面签字同意,才能保证权属清晰。另外,在产权过户至买方名下时,如果卖方有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未偿还的,卖方的债权人仍可保留对该房屋的处理权限。(X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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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按该项目用地批文日期作为时点的基准地价计算。(XMW)

  根据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今年1月份出台的《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X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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