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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警车撞人续:派出所长停职驾车者被拘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四川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5 9:39:1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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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在医院治疗
肇事警车
中秋之夜,车牌号为“川L0694警”的警车在犍为县城撞伤一对中年夫妻后自顾离去(见本报9月16日报道)。本报的报道引起了省上相关领导和省公安厅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乐山市公安局专门组成了调查组对此事展开调查。目前,警方对此事的调查和处理已经有了初步结果。 调查:撞人者无驾照肇事后逃逸 事故发生后,犍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赶往现场,对事故展开了调查。21日,该起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送达至事故双方当事人手中。根据事故认定书的描述:9月14日,犍为县公安局新民派出所所长王军将“川L0694警”号警车交给了陈洪宇。陈随后将车交给了曾林驾驶,搭乘陈和李某。警车于当晚21时14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名摩托车驾乘人员周平和杜素芳受伤。事故发生后,曾林和李某下车,陈洪宇驾车逃逸。 交警部门调查发现,驾车撞人的曾林未取得驾驶证,通过路口时没有按规定让行。发生事故后,陈洪宇没有下车报案、保护现场和协助施救。警方认定,陈洪宇和曾林共同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 处理:违反规定派出所长遭停职 鉴于陈、曾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两人目前已被行政拘留,并被分别处罚金1000元。同时受到处理的还有当事的新民派出所所长王军,据知情人士介绍,王因违反了警车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被暂停所长职务,警方还将按有关规定对其作进一步处理。据悉,从王军手中取走“川L0694警”号警车的陈宏宇为该县综治巡逻队队员,而驾车撞人的曾林和乘车者李某也非警务人员。经当事人确认,当天晚上戴金项链、右臂有文身者为曾林。 记者丁伟李晓 相关链接 《警车管理规定》规定,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来源:华西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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